日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工作中面临的难堵点问题,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制定了《潮州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科长陈必准告诉记者,此次《细则》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我市认定的以下人员: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是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即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三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
“《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符合范围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均予以全额资助。”陈必准说道。
《细则》明确我市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市内市外救助比例均为100%,年度救助限额为4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细则》还明确我市认定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具有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本市100%、市外85%,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陈必准介绍道。
值得一提的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基金按医疗总费用的20%进行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医疗总费用。
此外,《细则》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广东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含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的费用在当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即二次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5万元。在广东省外就医的不给予倾斜救助。
(潮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银璇)
编辑 翁纯 责任编辑 庞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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